销售不合格茶叶最高可处货值10倍罚款
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福州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8件议案的决定,增补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任免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名单。
据了解,通过的《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关于茶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特别关注茶叶的质量安全,规定销售不安全茶叶者将被没收问题茶叶产品;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茶叶过度包装问题,《条例》规定,成品茶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茶叶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村委会选举未获半数应重选
修订后的《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为了发挥妇女在农村经济建设和民主整治方面的作用,委员中专门设置妇女委员职位。为了保证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妇女委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
此外,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名委员会选举的,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